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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条例可以更改吗
离婚时,将房子给了孩子,当时所有的外债和孩子的抚养费等等,都有本人承担,现在想从出租的房子当中拿点费用来贴补外债,但孩子不同意,我想通过法律程序拿点房租补偿能拿到吗?法律上支持吗?还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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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417592605
发布于2017-10-08 北京市
共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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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653054515
丨Lv 1
这是另一个问题了,家人之间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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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577177162
丨Lv 1
可以。给孩子是赠与,未公证的,在过户前,赠与人有权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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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49879889
丨Lv 0
如果房产已经过户,房产就是孩子的了。这在法律上是赠与,对于赠与,法律规定,不动产在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赠与人在特殊情况下享有任意撤销权。如果房产过户给孩子了,孩子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你想通过法律程序拿点租房补偿,除非你孩子愿意,否则,这是不太好办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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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102190674
丨Lv 2
不支持的。房子属于孩子,由孩子决定,若孩子未成年,监护人行使代理权需维护孩子的利益,不能损害孩子的利益,拿房租来补偿外债一般均认为不属于维护孩子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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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062647022
丨Lv 2
这是可以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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