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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与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过了一年又11个月了,至今任未交房,且房款已按约全部付清法律差别在哪里?

    我与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过了一年又11个月了,至今任未交房,且房款已按约全部付清。请问(1)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2)如果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是否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或以个人的名义发催办函来延长诉讼时效;律师函和催办函之间,法律差别在哪里?(3)如果要求退房的话,是否有时效限制(晚交房两年之内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如果函件寄达开发商后,开发商保存沉默不作任何回应,是否也默认开发商已经收到了函件。 北京市

    购房 房产纠纷 开发商 交房

    提问者:ask1611520520

    发布于2017-09-1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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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ask7669433816 丨Lv 1
    委托律师发函会避免很多你担忧的问题
    +10 2017-09-18 北京市
  • ask3374106711 丨Lv 1
    建议你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10 2017-09-18 北京市
  • 电子与生活 丨Lv 2
    你的问题真的不是一句话能说完的,如果我是你,我直接联系律师了
    +10 2017-09-18 北京市
  • ask4844428079 丨Lv 2
    你好,第一因为单位交房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所以你主张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不会像你担心的那样会过的
    +10 2017-09-1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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