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九年前和男方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夫妻婚后共同住房等孩子年满十八岁时过户给孩子赔偿费和房屋过户的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你好律师,我九年前和男方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夫妻婚后共同住房等孩子年满十八岁时过户给孩子,(房屋是男方单位出五万,男方父母五万,我和男方共出一万),房产证上是男方名字,现孩子已满十八岁,男方拒不履行过户手续。咨询一个法官,答复是房子应由夫妻分割,不能协议给第三方即孩子。其他律师的答复是过户给孩子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处专门让男方手写在离婚协议上的“离婚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属实,为本人自愿”,也是没有效力的,离婚协议里面涉及的长期分居男方应该给女方的精神赔偿费,一直没有履行,也认为提起诉讼会败诉,说这种对过错方的赔偿要求是无效的。是这样吗,赔偿费和房屋过户的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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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934337610
发布于2017-08-09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