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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个回答
  • ask6012339076 丨Lv 0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1 2017-08-03 举报
  • ask3437581692 丨Lv 2
    农村征地拆迁能不能参考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的最新规定,物流园不属于政府公益性征地。2009年的补偿标准肯定不合理,应按照现在的建材市场价和地价补偿。
    +1 2017-08-03 举报
  • ask302091226 丨Lv 1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二十一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四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第二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1 2017-08-03 举报
  • ask630032694 丨Lv 1
    看用途 部门都不一样
    +1 2017-08-03 举报
  • ask5167715081 丨Lv 1
    看用途,有很多部门有权限
    +1 2017-08-03 举报
  • ask844303523 丨Lv 1
    首先你买的是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你要注意以下几点1,你是他们一个村的,也就是你属于这个集体那这个房子你是可以买卖的,是不违法的,是可以买卖的但要和村里联系好,通过村里同意让他们公证在签订一个购房协议,协议内容你可以到网上下载个参考下2,如果你不是这个村里的你买这个房子土地证是不能更名的,因为集体户口不能买卖的3,如果你是城里户口我建议你最好不要买,因为以后的拆迁政府只会承认原来的人,而你还要通过他来办理手续,给以后的工作带来隐患
    +1 2017-08-0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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