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纠纷
2009年动迁,安置对象我爸爸,妈妈,我,老公和孩子,爸爸和妈妈动迁前协议离婚,我爸同年再婚(动迁前),动迁后半年和这个女人离婚,同年又和这个女人(同一个女人)再次领证。09年动迁协议房子分配时,我爸只写有一套房子上写了名字并且还有其他家庭成员也在上面,中间因为种种原因我爸天天来吵,我们一起到动迁公司更改名字,我爸单独一个人写了一套房子(后面他把女人和他继子的名字也上去)。今年在我爸同意下一起去动迁公司,我老爸自愿将原有一套他单独的名字的房子更改为我和孩子名下,并今年已办理好小产证。最近我老爸反悔准备起诉我,要回原来的房子,是全部家庭成员的5分之一,动迁时我们是按面积计算得出赔偿安置款,我想了解一下是否可以要回,要回的份额是第一签协议的一套(他和全家人名字),还是第二次他一个人一套,还是5分之一,还是要不回?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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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9769188637
发布于2017-08-01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