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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合同到期,属于劳务派遣,被派遣到另一个单位上班,签了两次合同,第一次合同2011年8月1日到2013年7月10日

    本人合同到期,属于劳务派遣,被派遣到另一个单位上班,签了两次合同,第一次合同2011年8月1日到2013年7月10日,第二次合同2013年7月10日到2017年7月10日,合同上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670+绩效工资650,这比钱由原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另外各种福利待遇大概月平均1800由现在单位发放,现在合同到期,原派遣单位要与我们终止合同,只愿意按合同上的工资来赔偿,另外由现单位发放的福利待遇并不承认,而且我们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2小时,我们有要求过支付我们的延时加班费,但现单位以发放的福利待遇来当成加班费为理由拒绝支付延时加班费,今天去原公司谈了,只按合同上的工资来作为终止我们劳动合同的赔偿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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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4861815514

    发布于2017-07-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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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3654239962 丨Lv 2
    你好,由于你们已连续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现在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在你们劳动者的手上,且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如果不签订的话就是赔偿而不是经济补偿。另外如果有其他的福利待遇,而派遣单位以此当做加班费用的话,那这笔费用就应当计入你的总体工资收入里面,并依照这笔总工资费用作为赔偿基数。如果他们不承认这笔福利待遇,那就要支付加班费用。
    +11 2017-07-28 举报
  • ask945121383 丨Lv 1
    单位做法不合理
    +1 2017-07-2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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