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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117517188
丨Lv 1
是否为遗产,关键在于确认房屋的性质和归属。首先,当年的平房所有者是外公,去世后由外婆和四个子女平均继承。(为什么不是外婆继承一半?因为外婆不是单位职工,房子由外公所有。)然后,平房拆迁后,所有权对象变成新楼房。这里很关键,新楼房并非商品房,而是带有福利性质的单位房改房,有当时历史和政策的因素。新楼房因于旧平房而来,新楼房仍可看作外公的遗产。购买此房的权利是特定的,而不是像商品房面向不特定大众。基于外公的特定购房权,外婆和其子女方能购买,就是说,新楼房的购买权是外公专属购买权的继承和延续。(遗产的第一特征,首先要是财产。而外公的专属购买权作为一种可以取得他项权利——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具有财产的特征,这个权利就可以成为遗产。这个期待权是什么呢?就是交足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这样,虽然之后,房屋价款主要由三姨支付,但是她的支付,并非直接购买,只能称为“垫付”。垫付后,房屋的所有权这时由外婆及四子女所有。虽然产权证上的所有人记载为三姨。外婆去世后,其所有权部分再由四子女继承。-----------------------------------------------------理清了归属问题,接下来看具体继承方案(大概可能的判决结果)。外婆拥有产权的1/5,去世后由四子女共同继承,即每人得到1/5/的1/4,即房屋总产权的1/20。那么,问题来了。三姨说我交了房款,怎么最后都给你们继承去了?不错,这时,其他三子女要补偿其垫付的价款。由于1/5是她的继承份额,她实际垫付的为4/5;而且外婆部分也为她所垫付,这1/5应当由外婆偿还,但外婆无法偿还,去世后要作为债务从遗产中优先偿还。但同时,由于三姨居住在外婆和四子女共同所有的房屋,她还应当支付房租补偿款。(如果有这个要求的话)综上,四子女各继承房屋总产权的1/20;由于并非要变卖房屋,三子女可变价折算给三姨应当优先受偿的为外婆垫付的价款(如果有房租补偿款的话,可一并折抵计算。);三子女各支付给三姨当时购房款的1/5作为补偿。可能算的不对了,困了,脑子不太清楚了%7E%7E%7E%7E%7E%7E%7E%7E%7E%7E国内曾有过类似的判例,我在最高院公报上有看过。当然你当地法院会怎么判,谁也不知道。这个事恐怕很难协调商量了,最好通过诉讼解决。如判决跟我说的区别过大,要去上诉。谁去起诉呢?不知道你们那四个子女关系如何,我觉得最好由三姨去起诉。当然如果关系不错,不想对薄公堂伤了和气,可以去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样可能会好一点。也谢谢你呀,提供了这么好的案例。不过,以后提问字要分个段哪%7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