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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一、申请廉租住房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条件 根据现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属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 (三)申请人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条件:(一)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标准;(二)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四)申请人家庭中至少有1人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 具体情况:3人(含3人)以下,家庭收入5万元以下,家庭资产20万元以下;4-5人,家庭收入6万元以下,家庭资产24万元以下;6人(含6人)以上,家庭收入7万元,家庭资产28万元以下。 二、以上条件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布。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一)属于廉租住房安置对象的家庭,尚未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直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并能获得优先配租;(二)取得廉租住房实物安置的廉租户,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符合条件可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在获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时应腾退其廉租住房;(三)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的廉租户可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在取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时停止发放租金补助。 三、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应提供申请材料和程序: 提供申请材料主要有(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三)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情况证明,无单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四)属于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家庭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程序: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受理、发轮候号码,并按程序进入资格审查审批程序。 四、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廉租户申请到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标准。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廉租户申请到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只要自付市场租金的10%,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市场租金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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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0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以前是61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以前是10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以前是1277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以前是10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