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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个回答
  • ask9879226596 丨Lv 1
    开发商收取选号费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如果该选号费在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无条件退还;若开发商不退环选号费,可通过向当地建委投诉或向当地县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 收取订金是开发商欲规避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该“订金”与可以双倍返还的“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订金”是否可以适用双倍返还的原则,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10 2017-05-24 北京市
  • ask7383119624 丨Lv 2
    不合法! 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即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外,所有费用必须包含在价格内,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是价格违规行为。管道煤气、水、电初装费和开通费等。发展商如果要求交这些附加费用,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业主虽有物业费缴纳义务,但权利人应为物业管理公司,而非开发商,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并不负物业费交纳义务,开发商以此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属违约行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另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除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但开发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且依《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规定,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购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 ( 坚决不能交钱啊!!!---支持到底!!!) 最好找相关部门解决!!!
    +10 2017-05-24 北京市
  • ask173935881 丨Lv 2
    不合法,因为没听说过有超高费,如果高度超标了,他有权要求拆掉重建。
    +10 2017-05-24 北京市
  • 凡星乐屋 丨Lv 3
    有的是,有的不是,没有明文规定。
    +10 2017-05-24 北京市
  • ask8049344761 丨Lv 0
    你说的情况属于在评估的时候,将房屋成新因素作为一个估价系数,一般每建成一年要折旧2%,但最多不能超过40%。国有土地拆迁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你要从政府发放拆迁许可证合法性开始注意,接着是评估公司的选择、评估报告的出台、公示、送达,补偿价格的协商、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履行,每一步都有严格程序规定。一般来说,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只是程序性规定,起决定作用的是你所在省出台的拆迁办法,所在市、县出台的拆迁细则。
    +10 2017-05-24 北京市
  • ask756003589 丨Lv 1
    没有听说过评估费,找他们要评估证明(要有评估公司盖章),或者是去建委反映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听说新房需要评估,我是真金白银买的,
    +10 2017-05-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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