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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6952758486 丨Lv 1
    你看到的86.62是建筑面积,而你自己在图上算的,差不多是套内建筑面积。不过销售说建筑面积没有含阳台,这个说法肯定不对的。 从你这两个数字的比例来看,套内建筑面积有点偏小,除去你在图纸上测量的数据不很准确的因素外,如果你看的房子是高层塔楼,这个数字还是差不多的,如果是高层板楼,那除非阳台特别大,才能说的过去。如果是多层住宅,这个套内面积肯定有问题,你要查一下他们是不是把公摊算多了,有些不该公摊的面积也公摊进来了。 至于交房的时候面积增加,这个是正常的,因为你现在看的面积数据,是根据图纸测量出来的,而实际建造房屋时,会有误差,国家规定允许的误差比例在正负3%之内,不超过这个范围的误差都是允许的。 你是否被骗了,现在还不好说,因为很多情况不了解。
    +1 2017-05-23 举报
  • redearth1 丨Lv 3
    你这个面积相差也太大了吧,开发商严重违规的,你可以起诉开发商补偿。一下共你参考“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不含1%)、5%以内(含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该文本规定的1%的“合理”差异,与本文讨论的“合理”误差不同,本文讨论的“合理”是指不视为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文本中1%的“合理”差异则是指“免责”界限,如果误差在1%之内,甚至认为误差不存在,可以不退不补。可见, 文本是以5%作为“合理”的界限,在此限度内的面积误差不视为违约,双方多退少补即可。(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可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将3%作为面积误差的“合理”界限,在此范围内的误差,双方据实结算,不追究违约责任;超出此范围则为法定“违约”,发展商必须根据购房者的选择向购房者承担法定的违约责任。与深圳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不同的是,《办法》不承认存在可以“豁免”的误差,只要存在误差,就必须据实多退少补。
    +1 2017-05-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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