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税务局职工,婚后和妻子住单位的房子。离婚后前妻不走,仍住
我是税务局职工,婚后和妻子住单位的房子。离婚后前妻不走,仍住那个房子。后来房改,单位按我的工龄折价优惠出售给职工,前妻交了5000元,仍住在那个房子里,房产证仍是我的名字。现在房子要拆迁,前妻以出资为由将我告上法庭,要求将房产过户。但我认为,那房子虽然让她一直住着,但产权并不属于她。理由是:一、房子是单位卖给职工的,这一点可以由税务局来证明。二、我是税务局职工,房子是卖给我的,这一点有房产证为据。三、前妻不是税务局职工,连职工家属都不是,与税务局没有任何关系,我认为她无权从税务局购房。四、现在房子要拆迁,她要求过户,我认为毫无道理。因为房子是单位分配给我的住房,房改时单位是按我的工龄进行了折价优惠的,而不是买的商品房,如果强行过户,不仅侵犯了我的权益,而且也等于税务局违反政策,变相向社会出售商品房。五、基于以上情况,我认为交钱与产权是两码事,不能说谁交的钱房子就是谁的,至少要看这是什么性质的房子。那5000元买房钱我应该还她,但这是另一码事,与产权无关。现在法院说她出的钱,房子就是她的,反倒让我找证据。请问,这样的官司我能打赢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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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442533750
发布于2017-05-23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