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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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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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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2354988353
发布于2017-05-20 北京市
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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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539135303
丨Lv 1
这是同一个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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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52583437
丨Lv 1
个人认为:业主购楼时与开发商的契约中已订明的条款:“同意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公司管理”,这个是无效的,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无效的条款自开始之日起无效,所以,业主委员会可以很顺利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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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529839162
丨Lv 1
找出问题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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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300700469
丨Lv 1
首先我是中介公司的不是物业的,所以我只能根据我的了解简单的回答一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小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包括选聘和解骋物业服务企业。第六小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因为认为应该是可以改变的。但程序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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