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用于营业性用地(商铺房和个体厂)被征收如何补偿?(来自石家庄建筑公司家属楼小区)
原乡镇企业预制厂,在97年末--98年初,因欠债务无力偿还,为盘活资产,经预制厂请示镇建筑公司、镇土管所、镇企办室和镇政府同意,决定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其房产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最终被13家商户拍得。在出售房屋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中,四邻地界明确,钱款付清。协议中规定甲方(XXX镇XX预制厂)在乙方(商户)钱款付清后三天内将地皮和房屋交给乙方,并为乙方办理地形图说明购买面积的土地证,房产证由乙方负责办理,但是至今未帮乙方办理土地证,导致乙方无法办理房产证。该乡镇预制厂在国道边,现在由于国道拓宽,政府要求征收红线内20米,且商户同意征收,征收工作也已经完成。然政府却又以各种理由要求拆除在红线20米外的商户房及商业用地,请问如商户同意被征收红线20米外商业房和商业用地按什么补偿标准?怎么补偿,有哪些补偿内容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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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1485712192
发布于2017-05-19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