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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建房地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甲、已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及地点 1.1、工程名称:北京城建集团燕郊分公司热力站项目部临建房地板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神威北路南侧北巷口西50米 1.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第二条 工程内容 临建房一层铺设复合木地板,二层铺设地板革,(含踢脚线、收边条)。 第三条 工程总价 工程总价=实际铺设面积×每平方米单价。 第四条 工程结算 工程造价的计价标准,临建房内一层复合木地板(含踢脚线、收边条)以实铺面积每平方米30元,二层地板革的铺设(含踢脚线、收边条)以实铺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包死;工程竣工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实结算,即:实铺面积×平方米/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交结算报告且工程交付甲方后,双方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值确定后一周内,甲方支付至工程款结算值的97%; 5.2、余款3%(即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如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在一年后无息付清。 第六条 工程期限 6.1、开工日期:2014年7月5日; 竣工日期:2014年7月6日; 工期天数:2日历天。 6.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停工或无法正常施工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七条 施工要求及方案 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方案施工,乙方在此基础上,合同签定后,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其他方案的合理建议;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但甲方的确认并不视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材料设备 8.1、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负责供应,乙方应根据甲方以确认的材料及合同文件、采购计划等规定进行采购; 8.2、对于乙方使用的材料,甲方有权在施工过程中予以调整,在材料进场前的调整其损失由乙方负责,若材料进场后调整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调整时,对于使用的材料以甲方确认的为准、任何调整均以书面通知乙方。 8.3、材料要求 8.3.1、乙方在签订材料供货合同前,无偿向甲方提供样品并注明型号、规格、产地、计量单价等内容及材料质保书、产品合格证书、环保认证书,该类材料样品将被封存,以作规范及竣工结算标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再作任何更改。甲方对任何样品的封存、认可,并不会解除乙方对材料的质量保证责任。8.3.2、材料的包装保护 所有运抵工地现场的材料,必须是全新且完整无缺及有妥善包装保护(凡需包装的材料)。免受因搬运、天气与其他任何情况引起的损坏。在可能情况下,材料在使用前都能保存在原有的包装箱内或用其他覆盖物保护。 8.4、所有材料,乙方应当在材料运进现场前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质保书、环保认证书等品质合格证明以及安装使用技术资料,并应当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检。否则,相关的材料不得使用,甲方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无论该材料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甲方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材料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的缺陷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8.5、材料的运输、装卸、保管保护 本工程施工用材料由乙方负责运至仓储场地卸车并保管保护,运输、装卸、保管保护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施工现场有仓储场地,甲方可免费提供,没有仓储场地或不足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且不得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双方明确,凡运入甲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施设备,其所有权均转让甲方所有,施工完毕后,对于剩余的部分,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自行运出。 第九条 质量要求、竣工验收与保修 9.1、本工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合同中有关规定,工程质量必须同时达到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本合同质量要求,前述标准不一致的,以高者为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决定增减施工项目,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图纸施工。增减项目的部分工程结算,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9.2、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可申请工程检验,检验费暂由申请方垫付;待检验结果确定后,如工程质量合格,所需检测费用有甲方承担,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当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复完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如需进行二次检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无故拒不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合格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但下列情况均不视为甲方提前使用,乙方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除非乙方能够证明是甲方或实际使用人造成的质量问题: (1)甲方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 (2)经甲方许可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广告发布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3)无论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本合同确定的工程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时,甲方为履行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买方或承租方的。 9.4、工程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40条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工程项目,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内确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修复。凡属保修范围内经乙方保修的项目或部位,其保修期为该应修项目或部位修复完好并通过甲方或业主验收之日另行起算。双方另行签订《建筑装饰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条 甲方的其他责任 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驳位置,但到具体作业区的二次接线及计量表由乙方自费接驳、安装,施工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的其他责任11.1、组织富有经验的施工队伍,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及国家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11.2、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直至乙方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甲方时止,承担成品保护所需全部费用。 11.3、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转让、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4、施工现场及材料的安全保护、防火防盗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并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地发生火灾。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 11.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报经甲方代表检查验收,否则不得施工,甲方并有权要求重新检查验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11.6、乙方所选购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保证工程的空气质量验收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竣工交付时,承包方必须提交相应的环保及空气环境质量合格检测报告,保证所施工部位不存在环境污染或空气质量不合格情况。检测时应当通知甲方派员到场。 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本合同要求的,或乙方未提供前述检测报告或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付任何费用。 11.7、乙方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于甲方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妥善存放和处置乙方设备或多余的材料,并每天清除一次残留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 乙方在撤场前,应当清理好工地、清除并运走所有乙方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达到工程交付标准,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达到甲方满意。 第十二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2.1、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12.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12.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工程未按期开工或竣工工期履行或逾期履行其他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13.2、乙方施工工程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并经甲方提出仍不能改正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包括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3、乙方在售后服务期间未履行应负的责任与义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 13.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但如乙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乙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1日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 13.5、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甲方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13.6、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包括已逾期支付的款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五条 附则 15.1、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二份。 甲 方: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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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具有技术水准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该工程室内装饰设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 2. 建筑面积: 3. 使用性质: 4. 房屋结构: 二、 设计程序: 1.甲乙双方经协商设计费按套内建筑面积 m2× 元/m2计取。阁楼设计费按套内建筑面积(如要求特别创意的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非特别创意的按一半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m2× 元/ m2计取,设计费总计 元。 2.设计协议签订后,即由甲方付与乙方方案设计定金为总设计费的 %,即 元。 3.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有关图纸,对工程进行实地勘测后在 天内,提出设计构想,形成设计方案平面图,创意透视草图,由甲方审阅。 4.在甲方确认平面方案图并支付施工图设计费即总设计费的 % 元后,乙方在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包括平面布置图,天花平面图,效果图(共公区域效果图一张),立、剖面图等。 5.施工图由甲方负责确认,确认后甲方在索取图纸时,须支付尾款,即设计费的 % 元。 6.甲方如需乙方提供2个区域以上的效果图应事先说明,并应于方案设计前付清效果图成本费(效果图 元/张)。现甲方要求绘制 部位效果图 张,总计 元。 7.施工图由甲方签字确认后,并由乙方盖好公司公章后,施工图才算正式有效。否则应为无效,乙方不对所有施工图负责。 8.其它约定: 三、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二乙方责任: 四、 其它: 1. 本合同中所称室内装修设计系解决功能,艺术性的“形”的设计,而不含原有建筑构造的安全鉴定,及其构造变更后的加固和技术措施。若业主需要应另行委托设计。 2. 凡本设计在实施前甲方或施工企业均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应遵循相关规范与要求。若有差异均应以规范或审批结论为准,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或施工企业在实施前均应与设计师进行图纸交底,凡未会审交底而进入施工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3. 如本设计项目非本公司施工的,由于甲方所请施工公司或施工队不理解图纸而需乙方多次到施工现场的,市区内甲方应支付乙方 元/次的外出费,市区外甲方应支付乙方 元/次的外出费,甲方承担交通费及旅差费。 4. 对甲方提出的有违反设计规范的建意及要求,乙方有权不予采纳,如甲方要求乙方强制采纳设计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5.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设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解决。 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履行完后自行终止。 甲方名称(签字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甲方代表: 法定人: 电话: 代表人: 现地址: 邮编: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