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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1.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质量自评报告或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质量验收。对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需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预验收,并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施工单位申请验收)。2.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实体与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的符合情况进行检查,提供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评价,提供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质量评估报告)。4.验收组织单位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5.验收组织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分部工程)或7个工作日(单位工程),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监站(提前通知质监站)。6.验收组织单位组织验收组成员,在质监站的监督下,对工程实体和工程资料进行全面验收(进行验收)。7.由验收组织单位组织召开工程质量验收会议,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合同履约及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参建单位汇报)。8.验收组听取各参建单位意见后,由验收组人员分别签字,形成验收意见(签字形成验收意见)。9.参建各方签署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由验收组织单位报质监站存档(验收记录报质监站存档)。10.当验收参加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如协商处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未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的应重新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