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买的商品房,是按揭还款那种,我是 年结的婚,在
我在2007年买的商品房,是按揭还款那种,我是 年结的婚,在 年的时候,我在我老婆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范李平,当时约定,范李平将我首付和还银行贷款的钱支付给我,银行剩余贷款由范李平每月去还款,银行贷款还清后我再帮其过户到他的名下。原来我以为这是我的个人财产,不需要到我老婆签字都可以卖,在我去办房产证的时候,办证那里要求要么提供单身证明或者结婚证明才能帮办理房产证,现在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和我老婆共有。请问:范李平现在将房子剩余贷款还清了,要求我去过户,但我老婆在我生气,说卖房子的事她不知道,不配合我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我想问下,这种情况我们原来签的协议有效吗?如果范李平起诉我,我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补充:当时合同条款里约定如果其中一方违约将支付给另一方房款的2倍着为违约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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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7846203223
发布于2017-05-10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