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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一为单纯的装修行为,指承租人为实现自己特定的使用目的,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租赁房屋内外进行的不改变房屋结构、功能的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二为以对房屋进行结构性、功能性改造为目的的改建行为;三为以增加房屋面积为目的的扩建行为(严格意义上此已不属装潢行为,但在实务中可与装潢一并处理)。此外,装潢还可分为可拆除的装潢和不可拆除的装潢(指装潢物与房屋之间,或客观上不可分离,或非经拆毁不可分离,或虽可强行拆除但会大大降低装潢物的经济价值,或分离需花费过巨等)。目前,对待租赁房屋装潢纠纷的主要观点有:一认为装潢应该按不动产添附原理中附合的规定处理,装潢物的所有权应属于房屋所有人;二认为装潢问题的处理中不存在添附问题,房屋也并未因装潢而变成另一个新物;三认为应适用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原则处理;四认为根本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返还更无从谈起;五认为应不论主观因素,仅适用物权原则,取得物的一方就应该给予对方补偿;六认为租赁合同是债的法律关系,装潢的处理也应仅适用债权原则处理;七认为应采取折衷物权、债权原则的处理方法,取公平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