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请问我已给开发商交齐了办理房产证的一切费用,现入住四年了还不见房产证踪影,请问开发商应负什么法律责$https://m.fang.com/ask/ask_26285673.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packc/pages/ask/detail/detail?askid=26285673
-
请问我已给开发商交齐了办理房产证的一切费用,现入住四年了还不见房产证踪影,请问开发商应负什么法律责
更多
开发商
房产
房产证
举报
提问者:guchi1963
发布于2017-05-08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
-
-
ask7977377576
丨Lv 1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关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