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合同纠纷
我方于15年6月租用甲方房产,合同期限为3年,15年6月1日—18年5月30日,押金为大概一个月的房租。我方因为自己的问题,提出要提前解除租房合同,且已于2016年3月底和甲方协商好后,搬出甲方房产处。且双方协商好可由我方在搬出后,再交付一个月的房租,自行向外出租,但是,目前行情惨淡,经过一个月的出租,我方并未将房产租出,所以就在本月底申请退租,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然而,甲方却对此多次推辞,不予我们办理。在我方给对方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后,甲方执意要在1个月后以我方30日不交房租为由,主动收回房屋,要我方迁出房产。租赁合同中,其一并没有提及要提前解除合同需几日通知,其二也没有提及提交解约通知书后,办理退租流程需几日时间,所以,我方觉得甲方的这种行为是无理的。合同关于解除合同和违约金专业写的,望您帮我看看:5.2条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或由于过错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另一方有权按尚未履行的租赁期内租金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5.5条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当期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30日仍不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乙方仍需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我个人觉得,按照5.2条,是我方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且按照合同我方只要支付违约金即可;按照5.5条,是我方因不交房租而被赶出来的,这两点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我方按照合同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这点我方是认可的。但是,对于甲方所说的,我方提出解约后,要一个月以后才能办理,到时我方需承担的是,单方违反合同的违约金+一个月房租+延迟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这点我觉得是不合理的。所以在此,我想问问,对方的坚持合理吗?我们是不是必须要支付多一个月的房租?谢谢您。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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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56678427
发布于2017-05-0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