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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购商品房契税的计税依据?

    我于2006年11月购买商品房一套,开发商报价2380元/平米,实际成交价格2280元/平米;2007年元月交纳契税,征收机关是按照2380元/平米征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契税的计税依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并说明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我认为与开发商还价100元/平米,应该在可以接受的差额范围内, 请问征收机关按2380元/平米、而非2280元/平米收税是否合法?

    房价 购房 土地使用权 商品房 举报

    提问者:黑月雁

    发布于20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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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风在吹起 丨Lv 3
    qianchen1122:你好! 1、2000多的房价, 与开发商还价100元/平米应该属于正常范围。 2、征收机关认为你的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也不应该按开发商报价2380元/平米征收,而是应该按评估价征收。 当时你应该根据行政复议的法规,向当地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现在你只有提起行政诉讼。
    +10 2007-05-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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