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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以下案情介绍:原告孙井利。被告陈术学。原告孙井利诉称,被告陈术学于2000年全家搬迁到B村居住,后将位于A村的房屋拆除。2003年9月,A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将被告陈术学的宅基地收回,后批给原告建房,原告在准备建房期间,被告陈术学在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栽种了100余棵杨树,并多次阻止原告建房。因此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维护其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同时清除宅基地上的附着物。被告陈术学辩称,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说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我的,我人民政府在1993年颁发给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我虽然搬家到B村,但这个使用证并没有作废,况且我在B村一直没有宅基地,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