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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汉求助(来自菏泽宅基地小区)

    我和我弟合伙开了一家的个体经营店,但是营业执照上是我弟的名字,我和我弟没有签订任何聘用合同或合伙书,我在店里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工作了20年。2007年我弟将他在1993年以3万9千元人民币购得的一块约60平方的宅基地地契作为回报过户给我,有地契,过户书,我大哥作为见证人书写过户书,双方同意签字画押了。2009年我弟过世,2011年我弟媳以地契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为由索要宅基地契,要求撤销过户书的法律效力。如果告上法庭请问:1、该案例适用《合同法》还是《婚姻财产法》? 2、法官大人会怎么判?

    共同财产 宅基地 合同法 过户 举报

    提问者:yoyorave

    发布于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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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悦兮356 丨Lv 4
    这个问题还真是挺复杂的 如果那个是在你弟妹不知情的情况下 赠与的 可能就得算是人家的共同财产 赠与不成立
    +1 2011-09-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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