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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退房纠纷

    2012年向咸阳申购经济适用房一套,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签订合同时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交房,然后对方拿上合同去盖章,后来通知去拿合同,回来后没注意看,快交房时才注意到对方没有征得我的意愿,将合同上交房时间改成2015年6月30日,我后期跟对方交涉此事,对方态度蛮横,说谁让你领合同时没注意就领走,就这样沟通近一年未果。目前,我已交房款26万,剩余6万没再交,打算退房,退房理由:1.对方是否属于合同欺诈?2.按合同规定,交房时间已过3个多月,房子预计2015年还不能交房,能否按照合同约定,购房者有权限提出退房?3.房子户型与原来设计有差异,面积有原来的108.54变成了114.4,超过3%,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有权限提出退房? 北京市

    经济适用房 购房 房产纠纷 房子 举报

    提问者:团团大叔

    发布于2017-04-1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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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721393010 丨Lv 1
    如果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交房,后开发商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交房日期的,该处变更属于无效条款,应当依据原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履行。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可催告开发商要求对方赶紧交房,如果超过了3个月开发商还是无理由延期,那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1 2017-04-10 举报
  • ask6486939062 丨Lv 0
    迟延交房的,你可以要求退房退款。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1 2017-04-10 举报
  • ask3024341542 丨Lv 1
    1、不属于合同欺诈;如果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交房,后开发商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交房日期的,该处变更属于无效条款,应当依据原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履行。2、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可催告开发商要求对方赶紧交房,如果超过了3个月开发商还是无理由延期,那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4、你所考虑的这个因素对案件的胜负影响不大,法庭上注重的是证据和事实,只要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真实,赢得诉讼的把握还是很大的。如果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1 2017-04-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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