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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好!我是某公司职工,属无房户。2007年公司筹资盖建集资褔利房,按规定本人分得一套集资褔利房,但因本人当时无钱购买(经济条件不允许,和单位签有房屋购买合同),转让他人(收取有转让费,转让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私自签有房屋转让协议未公证。后办理房产证时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把房产证办于被转让者名下(公司在不通过本人的情况下有无权力把房产证办于被转让者名下)。按理本人又是无房户!!!2011年公司又开始筹资建盖集资房,本人此时已有条件(经济条件好转)申请购买集资房,但公司说我已有一套集资褔利房,不能享受集资褔利房待遇,不给予分配。这种说发合理吗?能否走诉讼程序吗?本人意见是一、要回原来房屋产权,给予相应补偿;二、要求公司给予我分配在职职工可享受的一套集资房褔利房。盼回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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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3387946239

    发布于2017-04-0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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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545668850 丨Lv 2
    你好,案情复杂,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带上现有的材料。
    +1 2017-04-0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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