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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房屋性质纠纷

    我于2013年底在成都通过中介伊诚地产签订购房合同,买二手房。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我们问过房东房屋性质,她说是住宅。房东的房产证上有一栏“设计用途”后面注明“住宅”。2014年3月我交首付取件后拿到的新产权证上没有“设计用途”一栏,只有“规划用途”后面注明“公寓”。咨询房管局,得到他们的答复:开发商在规划局备案就是“公寓”。他们说住宅与公寓的区别是:公寓一年当中超过180天光线不足。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请求房东赔偿吗?购房合同中有“因卖方不披露与房屋有关的重大信息时,卖方应对买方进行赔偿”。赔偿可以是争取房东减少购房款或者购房合同无效吗? 北京市

    房屋管理局 购房 房屋备案 公寓 举报

    提问者:灰太狼他爹

    发布于2017-03-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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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个回答
  • 寒流飘过海 丨Lv 0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2017-03-29 举报
  • ask8506168322 丨Lv 2
    你好吗,这个你直接请求法院判决,必要时请求律师帮助,谢谢
    +1 2017-03-29 举报
  • ask8163541778 丨Lv 2
    根据你描述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可以是争取房东减少购房款或者购房合同无效, 需要看你们合同的约定, 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等。
    +1 2017-03-29 举报
  • ask8321317601 丨Lv 2
    可以,这种请款算是违约。
    +1 2017-03-29 举报
  • ask1562041786 丨Lv 1
    这是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的
    +1 2017-03-29 举报
  • ask1363676368 丨Lv 2
    您好,依据合同约定解决。
    +1 2017-03-29 举报
  • ask9450423766 丨Lv 2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1 2017-03-29 举报
  • ask3381780358 丨Lv 1
    你好,属于违约,可以要求解除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1 2017-03-2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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