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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年前转让一套商品房给别人,所签协议约定由于是低价转让,由

    15年前转让一套商品房给别人,所签协议约定由于是低价转让,由买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及承担过户所需费用。买方以无钱支付过户费用为由,拖了15年都不去户,一直持我名下房产证住了15年。现由于我想买房,因该房屋没有过户仍是我下有房,开不了无房证明,使我买新房要承担高额的税款,给我造成损失。请问我可以要回15年前低价转让的房屋或者要求买方承担因此造成我购新房形成的高额税款损失吗?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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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upavisa

    发布于2017-03-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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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ask6446592006 丨Lv 1
    一般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因此给你造成的损失。主张收回房屋缺乏法律依据。
    +1 2017-03-26 举报
  • ask3690340261 丨Lv 1
    如房屋还没办理过户,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你的损失。
    +1 2017-03-26 举报
  • ask86306015 丨Lv 2
    你好,如果合同有相关约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 2017-03-26 举报
  • ask5946295070 丨Lv 1
    你好。这种情况,你可以收回房屋的。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对方存在违约情形,你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1 2017-03-2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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