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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房产公司属下的物业管理处临时工承包的停车棚,后公司撤并后
原为房产公司属下的物业管理处临时工承包的停车棚,后公司撤并后三不管(水不管、电不管、人不管),近十多年来由貮佰、叁佰多不等的收入发展至今,全由承包人苦心经营。前年区政府拨款经社区居委会(全区范围)改建了车棚,本以为是政府便民举措,没想到成为了社区主任巧取豪夺的理由,最近以社区居委会的名义发表通知,指定辖区内住户肖某经营,其他任何人不得收取停车费,剥夺了原承包人的经营权利。特咨询社区主任的做法,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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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9199000401
发布于2017-03-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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