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名下的房产是否为子女共有的房产?
1971年我和小妹都已满20周岁,与母亲一起生活、工作和劳动。1971年在大姐、大哥和二哥的共同出资下,在老宅基地重新盖起了4间新房。1971年下半年二嫂去世,二哥便带着孩子与母亲、我和小妹同住在新建房屋里。1972年我结婚成家,仍与母亲、二哥、小妹和侄女等共同生活;小妹于1974年出嫁外村。1982年我申请了宅基地建房,自己单独生活。1981年底母亲脑梗瘫痪,一直主要由大哥和小妹照料,我和二哥拿生活费。1986年我和大哥、二哥共同出资购买了邻居老宅三间,1991年颁发新房产证时,将总共7间的房屋产权记在母亲一个人名下。此后,母亲与我5兄妹没有分过家,房屋实际上由二哥和侄女居住管理。1990年前后二哥自己也买了一套老宅自己住。母亲于1997年5月病故。2014年侄子真切的发现老宅早在1993年9月就被二哥私自卖给了本村村民,而且做了公证。又发现,公证书档案内有所谓的母亲委托书,只写明有4个子女,少了我本人,而且其他兄妹的签字和手印均不是真实的。此时,大姐已经过世,但小妹和大哥健在至今。私卖房事暴露后,二哥直言表示一切手续都是买主办理,他只收了房款,交给人家房产证。我在申请撤销公证书无果的情况下,我们4兄妹将二哥和买主告上法庭,诉请是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期间,二哥于2016年因病去世。今年2月份,法庭驳回了我等原告的诉请:理由一是认为涉案房屋建于1971年的事实清楚,认定房产证系母亲一人所有,母亲享有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的权利。原告以公证卷宗的授权委托材料中签字虚假且遗漏了我本人为由,主张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于法于据,本院不予彩信。二是以母亲死无对证,手印无法查找、无法提起司法鉴定为由,认定房屋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证书的违法伪造情况也未调查澄清,就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我们对公证书的违法认定。认为公证书没有错误!请问,这样的判决公平吗?怎样主张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原本是共同的房产,现在成了母亲一人房产,这样的认定能成立吗?恳请法律专家指点迷津!!!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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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秦始皇2007
发布于2017-03-17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