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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因被告XX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改变了被告的被诉的行政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任为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 判决,以政府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而撤销。请问我方还可以起诉吗问题补充: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而不给立案问题补充:被告第三人 将我家垫的深沟一角(废弃汪塘)私自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骗政府发证在法院审查过程中被告政府撤销了第三人的涉案土地,我方可以撤诉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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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2785381323

    发布于2017-03-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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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9240797275 丨Lv 1
    你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 2017-03-15 举报
  • ask2840090309 丨Lv 2
    需要可以直接打我电话,
    +1 2017-03-15 举报
  • ask3661877357 丨Lv 2
    您好,建议上诉
    +1 2017-03-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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