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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龙先生 你致信省长信箱反映烈山区拆迁开发,文件规定不赔偿店铺损失,请问这种情况要不要打官司?(来自武汉凤凰社区小区)

    陈龙先生: 你致信省长信箱反映烈山区拆迁开发,文件规定不赔偿店铺损失,几间的货物销售不出去,好多商品过了保质期,经济损失很严重,生活没有来源等问题。 经查,你家位于凤凰社区檀山,在住宅内开设杂货铺。杂货铺赔偿一事是依据《烈山区烈山镇凤凰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方案》第五条补偿标准第六款规定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但是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且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对于停产停业损失依据纳税记录给予适当补偿,经调查该住户无纳税记录,所以按规定不予补偿。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内向烈山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请问这种情况要不要打官司 北京市

    棚户区改造 房产纠纷 棚户区 拆迁 举报

    提问者:ask8108297990

    发布于2017-03-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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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397798333 丨Lv 1
    如果打官司也是行政诉讼,告政府的,要求政府对不补偿提供法律依据,或者对补偿标准不服申请鉴定损失。如果的确规定必须得纳税才补偿,那你没有纳税,就不符合补偿条件,人家并没有做错。
    +1 2017-03-15 举报
  • ask1386076367 丨Lv 1
    您好,房屋补偿包括三部分: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如果你觉得补偿不合理就不要轻易签字。
    +1 2017-03-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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