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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罗建有世居于被告于x村民小组。1998年间原xx告

    原告罗建有世居于被告于都xxx村民小组。1998年间原告农转非户口落在于都中学居委会,并一直耕种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2002年8月1日原告户口迂回被告村小组,2003年7月、8月,因县城市建设需要,被告村小组的土地被陆续征用,由此被告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被告将征地补偿费分配给部分村民,未把原告列入分配名单中。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给付13000元征地款,被告于2004年4月29日、30日会议决定,分配给原告征地款5470元,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尚差的7530元未果,遂诉至本院。 北京市

    户口 征地补偿 土地征收 耕地 举报

    提问者:ask3931608941

    发布于2017-03-1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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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2068095325 丨Lv 1
    这个是可以协商解决算了,
    +1 2017-03-14 举报
  • ask6762183885 丨Lv 1
    你要咨询什么
    +1 2017-03-1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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