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收据签名确认;之后,李四应该付给张三100万,而不付给张三100万
三在收据签名确认;之后,李四应该付给张三100万,而不付给张三100万,又直接出具借据,借张三100万,月利率5%,每个月一付息,期限六个月。到2015年10月1日,期间李四有四个月利息是在每个月出具付给张三利息收据各5万,张三签字确认,之后李四又出具每个月借款5万,最后李四付给张三4个5万借款,张三签字确认;李四把这20万应该付给张三而又借入,并出具20万借款。另外本金100万李四也是出具收据还张三,张三签字确认,之后李四又给张三出具借款100万借据,月利率5%,每个月付利息,期限六个月,后李四逾期没有按时付利息,也没有还本,2016年5月1日李四同意还1万元并出具格式收据,显示李四还本金,由张三填写1万。后张三诉至法院。问,2014年10月1日借款,是否履行完毕?利息超过规定部分是否需要返还?2015年10月1日20万借款和100万借款法院是否全部支持?李四还张三1万,张三不认可是本金,法院认为是利息还是本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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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6472388450
发布于2017-03-12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