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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退房咨询。

    各位律师好,本人在2013年购买了一套一手房,合同约定2014年10月31日前交付,但开发商直到2015年6月18日发出收楼通知书,由于合同上有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全解除合同,本人于2015年8月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开发商退房,但一审判我败诉,理由是开发商开发商在发出《收楼通知书》之前,本人没有催告开发商交房,怠于行使解除权。本人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2016年9月6日做出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判决。(由于露台是本人以1000元一平的价格没有在合同里约定,一审没有做出判决),最近本人去了房管局打印了不动产证明书存根,发现确权书上面积比合同上的少了5.02平,套内少了4.42平,(合同套内是108.93,确权是104.51)面积差异百分比超过了3%。请问我增加面积差异值,提起变更诉讼请求,胜算高不?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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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9689663448

    发布于2017-03-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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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6185935458 丨Lv 1
    你好,行使解除权要在除诉时效内提出,过期法律不予保护。发回重审不可变更诉讼请求,就面积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1 2017-03-08 举报
  • ask2571863472 丨Lv 1
    按你所说的情况是可以的的。我是四会律师,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1 2017-03-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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