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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董长明 经纪人
    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个人婚前为了投资全款购房,婚后卖掉有了增值,这个增值属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这与婚前个人股票婚后持续获得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同理的。第二种观点:个人婚前为了居住而全款购房,婚后卖掉有了增值,依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仍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第三种观点:无论投资全款购房还是为居住全款购房,婚后卖掉有了增值,这个增值按结婚时点原则评估,结婚时的增值部分仍属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结婚后至处理房产期间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律解析:《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一项的规定,此处的投资应采广义理解,即出资购了房产,投资与居住不予划分,全部按投资理解为宜,注释:如此类案件放到上海判决,第二种观点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大,标准是夫妻共同劳动收入所得为标准,无共同参与劳动则为个人所有。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望采纳!
    +1 2017-03-10 举报
  • 段贺 经纪人
    您好链家新房段贺很高兴为您服务:1.婚前房产登记情况“在男方和女方两人名下”婚后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2.婚前房产由男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情况“男方名下”,房子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男方的父母只出了首付款,剩余的房款是夫妻二人在结婚后共同还贷。登记情况为“男方名下”,一般情况下会将房子属于男方,也就是出首付款的那一方。对于两个人在婚姻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包括本金、利息还有房子的增值,则由男方对女方作出补偿。 4.男方父母出钱,登记情况“男方和女方两个人名下”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5.男方、女方父母共同全款出资,登记情况为“男方和女方两个人名下”,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一般是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分割房屋归属。
    +1 2017-03-08 举报
  • 刘正兴 经纪人
    您这个问题不清晰,您是否方便说的再详细点
    +1 2017-03-0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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