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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途中车祸,算不算工伤,如果是用哪种方式维护自己权益?(来自绵阳保险公司小区)
2016年8月28号下班回家途中(家和工作地就几百米,直接骑回家没拐什么路),自己骑自行车和一辆轻型货车剐蹭然后摔倒,手腕粉碎性骨折,事故认定书车主负全责,当时我也通知我工作的所在服务站点的站长了,但是他没有上报公司。后来我找了一个律师和车主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现在正在等开庭。但是有人跟我说我这个好像也能算上工伤,我想问的是第一我这个事情能算工伤么?第二如果算工伤我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问题补充:而且已经过去了六个月,不知道能否算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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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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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3709537363
发布于2017-03-04 北京市
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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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849042052
丨Lv 1
你好,按照你的描述属于工伤。6个月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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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111735156
丨Lv 1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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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418571698
丨Lv 1
你好,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若需法律帮助,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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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爱的小屋
丨Lv 4
你好,你已经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就不可以主张工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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