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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新房契税新政策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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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hauwengsang
发布于2017-03-0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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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151788551
丨Lv 2
一、契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三、契税纳税申报时间和纳税期限 目前,全省实施“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缴纳税款。 四、逾期未缴契税的处罚 在《公告》实施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办理申报缴纳事宜的,应于2012年7月15日前向三亚市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并于8月30日前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地税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购房人契税问题 目前,一部分购房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这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委托代理人未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代购房人缴纳契税税款的,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地税局对购房人处以的罚款和加收的滞纳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代收的契税税款,属于占有国家税款行为,市地税局可对占用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追缴并给予处罚。 六、《公告》实施时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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