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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5600594272 丨Lv 2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418号):“二、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以下简称“申报价格”)符合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照申报价格征收税款;对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价格征收税款。 核定计税价格参照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确定。 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并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北京地税热线 62号咨询员
    +1 2017-03-0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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