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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k7825633324 丨Lv 2
    一、构成竣工验收合格的两个必要条件 《建筑法》以强制性规定的方式要求竣工工程应当具备的两个条件:第一、符合质量标准;第二、具备资料标准。除此之外,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合同法关于竣工验收的立法态度 合同法关于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 2017-03-0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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