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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中出租方(个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承租方(公司)以曾发给出租方手机短信要求终止合同为由双方哪个观点正确?

    请问房屋租赁中出租方(个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承租方(公司)以曾发给出租方手机短信要求终止合同为由,认定合同至短息发送日起已终止,也不支付接下来的房租。出租方不同意上述观点,要求对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应该支付相应的房租,因为合同未终止。承租方提出在只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下,双方签订好解除合同后方可交出钥匙,此事已拖了2个多月,出租方该怎么办?双方哪个观点正确? 北京市

    违约金 租房 房屋 房租 举报

    提问者:ask3896647873

    发布于2017-03-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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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364338533 丨Lv 2
    你好!1、承租方应当支付占用租赁房屋的租金(至交出房屋钥匙之日);2、承租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 2017-03-01 举报
  • ask9167339722 丨Lv 1
    直接诉讼解决根本问题
    +1 2017-03-01 举报
  • ask4425879805 丨Lv 1
    需要依合同约定主张
    +1 2017-03-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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