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代理报关公司帮以个人名义(个人为收货人)进口货物的货主报关,

    代理报关公司帮以个人名义(个人为收货人)进口货物的货主报关,通常是以报关公司自己的名义申报的(报关公司自己的进出口权和报关权)。那么进口环节的专用增值税缴款单上面通常体现报关的单抬头,有些是报关公司和货主提供的抬头(双抬头),但是增值税是客户缴纳的。这个时候报关公司不将税单给客户而是留下来用于本公司经营环节的增值税抵扣是否合法?如果这家报关公司法人或其底下的员工出售进口环节的专用增值税缴款单是否犯罪?有可能出售的税单不到25份且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但是收益已经达到了1万元的“其他严重情节”是否可以定罪? 北京市

    增值税 举报

    提问者:ask6962123620

    发布于2017-02-27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9181665978 丨Lv 2
    这个是算的,
    +1 2017-02-27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