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
因为房屋公共天面漏水,经几年请求物业进行维修未果,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现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追交物业管理费,而主张的依据就是一份前期临时公约,而这份公约的订立三方,一方是业主,一方是开发建设单位,一方是物业管理公司,而这份公约里的条款只有开发商和业主的责任与义务,却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与义务,而且落款只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公章,法人代表没有簦字,业主签字,开发商没有簦字和善意,这分合同有效吗,物业管理公司以这份临时公约做为提出依据主张权利合法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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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3986179174
发布于2017-02-27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