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乱儿媳2014自由恋爱2015年结婚,生有一男孩今年三岁,2017年由儿媳妇提出离婚,理由是性
我儿子乱儿媳2014自由恋爱2015年结婚,生有一男孩今年三岁,2017年由儿媳妇提出离婚,理由是性格不和,儿子对她一至很好,也没有什么不良嗜好,只不过挣不了大钱,经过父母多次劝说儿子也做了最大努力还是挽回不了她的心,俩人有4万元存款是结婚双方父母和亲朋好给的茶钱,由女方保存,在谈到财产时女不承认拿出4万元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无懒的情况下我儿子选了不要,在谈到孩子的抚养问时女方也又不做出明确的答复,最后协议是;双方自原离婚,无共同财产,女方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给孩子一点零花钱,请问律大人,这样的协议合理吗?现在孩子由爷爷奶奶带着,现在年纪也大了在外打工,也只爷爷我一个人工作很难维持孩子以后的生活。象这样的情况我还可以起诉女方给孩子必须的生活费和以后上学的学费吗?,法院支持吗?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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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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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1554396386
发布于2017-02-2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