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是否合法
麻烦各位律师老师们了,咨询下。情况如下,本人系入行一年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最初签的的劳动合同法上,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上,写明了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入职后,签订了一份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变更的条款其中有一条为“乙方脱密期为2个月,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为2个月。”。。。。请问各位老师,这个变更条款的意思是,假如我提出离职的话,需要提前2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吗?还有请问下这个条款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呢。PS,在提出离职后,本人会依旧按时上班工作,不怠工,遵守法。辛苦了,各位老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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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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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5345695226
发布于2017-02-23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