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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在甲方(购房前已离婚)手里花20万(分两次,一次1

    2009年在甲方(购房前已离婚)手里花20万(分两次,一次19万,一次1万,均已付清,且都留有收条)购得一套二手房,当时双方都签有购房协议,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也都交到我们手中,现在我们要求甲方配合进行房屋过户手续,但甲方以房产价值增值为由,要求我们多付6万,问这个理由合理吗? 北京市

    购房 土地证 国有土地 房屋 举报

    提问者:ask9695735932

    发布于2017-02-2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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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ask9262332154 丨Lv 1
    不合理,完全可以要求配合办理过户。如果对方不予配合,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 2017-02-23 举报
  • ask1711500120 丨Lv 0
    不合理,你可以要求过户
    +1 2017-02-23 举报
  • ask7895573156 丨Lv 2
    不合理,可以起诉要求过户
    +1 2017-02-23 举报
  • ask4921220671 丨Lv 1
    这个是不合理的,
    +1 2017-02-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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