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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在甲方(购房前已离婚)手里花20万(分两次,一次19万,一次1万,均已付清,且都留有收条)购得一套二手房,当时双方都签有购房协议,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也都交到我们手中,现在我们要求甲方配合进行房屋过户手续,但甲方以房产价值增值为由,要求我们多付6万,问这个理由合理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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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9695735932
发布于2017-02-2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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