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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商品房的物业费2013年至2016年的一起交给了新物业(也是开发商自己的),于2017年初收到旧物业告我的法院传票,说我2013-2015年的物业必须交给旧物业,新物业于2016年才接手,因房子未入住,什么情况也不知道,缴费的时候新物业说以前的一起交,我就交了。那么开庭时我该如何应对,我找过新物业了解,他说因旧物业一直拒绝跟他们做交接,还欠开发商20多万钱,新物业提供了一份我已交物业的证明,那么我胜诉的几率大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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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5464867410
发布于2017-02-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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