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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ask6971488916 丨Lv 2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两项费用按实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并建立资金专户。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1 2017-02-21 举报
  • ask1117141078 丨Lv 0
    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1 2017-02-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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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k6737892095 丨Lv 0
    每个地区并且用途的不同标准都不同,还是咨询有关部门来的比较准确
    +1 2017-02-21 举报
  • ask2470388611 丨Lv 2
    各地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以当地政府的占地赔偿政策为准,建议你直接咨询一下当地政府
    +1 2017-02-21 举报
  • Agood 丨Lv 3
    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2926
    +1 2017-02-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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