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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我是己婚的,我父母现在为我买的房子,而且写我的名字,离婚时可以算作我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不用和我爱人平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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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
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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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mile小羽
发布于2017-02-18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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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315522538
丨Lv 0
你好,要看赠与协议中是否注明了该房产属于父母赠与子女的个人财产,且,要看办理赠与房产的房产证是否只登记了受赠方一人姓名。如果以上两条满足。该住房就属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赠与这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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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523543448
丨Lv 1
你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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