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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挂,造成一方驾驶员及车上乘车人同时死亡,(来自绵阳保险公司小区)

    在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挂,造成一方驾驶员及车上乘车人同时死亡,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均有责任,对方车辆购买交强险,在死者家属提出赔偿时,法院按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比例判决双方承担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只是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请问道交法76条规定怎样体现?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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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8164083701

    发布于2017-02-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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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051598343 丨Lv 1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 2017-02-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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