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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买房,婆婆拿首付,剩下的用儿子公积金还,房子只写他儿子的名,离婚后贷款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房,婆婆拿首付,剩下的用儿子公积金还,房子只写他儿子的名,离婚后贷款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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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345911991

    发布于2017-02-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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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个回答
  • ask1306567922 丨Lv 2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该房屋应属男方所有,但对于共同还贷部分,男方需给予女方补偿。 关于补偿数额,因实践中房屋一般会存在升值,那么,具体补偿的数额就不能仅仅依照男方偿还贷款的实际数额计算。简单总结成公式就是:婚后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1 2017-02-17 举报
  • ask5249597197 丨Lv 1
    你好,房子是共同财产
    +1 2017-02-17 举报
  • ask108078787 丨Lv 2
    属男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女方有权分割。
    +1 2017-02-17 举报
  • ask4948587073 丨Lv 1
    婚后还贷部分份额是共同财产。
    +1 2017-02-17 举报
  • ask4522715591 丨Lv 1
    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1 2017-02-17 举报
  • 满血复活 丨Lv 0
    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仅限共同还款部分
    +1 2017-02-17 举报
  • ask9959648454 丨Lv 1
    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 2017-02-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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