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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买了一套房子,卖家在国外,办理了委托侄女办理全部手续。卖家在08年时从美国与丈夫离婚,离婚协议上注明了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购置任何房产,但实际情况是他们在国外没有购置,但在国内购买过,且是男方名字。离婚半年后,男方与女方做了一份声明,表示男方放弃这套房子的追溯权,将房子送给女方,且女方不用承担任何税费。后来房子更名给女方了,现在女方想把房子卖给我们。但办理贷款时银行要求证明此房是无纠纷的,难道那份声明不管用?还需要做什么才能证明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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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1133989365

    发布于2017-02-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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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1271764233 丨Lv 1
    到房管局开证明
    +1 2017-02-17 举报
  • ask449042403 丨Lv 1
    咨询银行。。
    +1 2017-02-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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